環保局電子公告
臺北市事業及公私場所溫室氣體盤查申報辦法(草 案)
一、為減少本市事業及公私場所營運之排放溫室氣體排放,實現淨零排放目標,保障氣候安全,特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本辦法。二、本辦法計十五條,其重點說明如下:(一)明定本辦法之訂定緣由及授權依據。(第一條)(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三)明定本辦法之名詞定義。(第三條)(四)明定本辦法管制對象及應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第四條)(五)明定本辦法管制對象盤查排放量使用之方式。(第五條)(六)明定本辦法管制對象辦理排放量盤查之登錄方式。(第六條)(七)明定本辦法之盤查報告書應包含事項。(第七條)(八)明定本辦法管制對象登錄盤查文件之補正期限。(第八條)(九)明定本辦法展延申請之方式。(第九條)(十)明定本辦法管制對象停業、歇業或解散時,應登錄之規定。(第十條)(十一)明定本辦法管制對象解除列管之規定。(第十一條)(十二)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查核之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明定本辦法文件資料應保存年限。(第十三條)(十四)明定本辦法個人資料保密規定。(第十四條)(十五)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子公告欄(相關附件請查閱原始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