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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電子公告

公告修正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分類及範圍。

主旨:公告修正臺北市噪音管制區分類及範圍。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7條。 公告事項: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全區為噪音管制區。 二、噪音管制分類及範圍如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陽明山國家公園、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商業區、市場用地、機場用地邊緣外50公尺範圍內區域。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本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河川區、自來水用地、交通用地、機場用地、垃圾處理廠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主要道路之道路用地(包括民族東西路、民權東西路、民生東西路、南京東西路、長安東西路、八德路、市民大道、忠孝東西路、仁愛路、信義路、和平東西路、重慶南北路、承德路、中山南北路、新生南北路、松江路、建國南北路、復興南北路、敦化南北路、光復南北路、中華路、基隆路、羅斯福路、辛亥路、興隆路、中正路等)及陸上運輸系統(包括快速道路 、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鐵路用地)。(五)其他未明定管制區分類之特定專用區,參考鄰近管制區分類劃分之。(六)符合第(四)款所稱之陸上運輸系統及主要道路之道路用地周界至少30公尺以內區域應劃定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但屬第(二)款作為住宅使用應劃定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者,不在此限。 (七)前款所指供住宅使用之第二類噪音管制區與相鄰陸上運輸系統之距離不及30公尺者,為維持住宅區之完整性,應以建築物邊緣外推至陸上運輸系統間之距離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相鄰噪音管制區之劃定,得以巷道、防火巷、建築界線、人行道、路緣石等明顯可區隔之邊界定之。 (八)除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區域,第一類與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相鄰者,以第一類噪音管制區周界外推30公尺為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第二類與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者,以第二類噪音管制區周界外推30公尺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第一類與第四類噪音管制區相鄰者,其交界處各退縮30公尺,為第二類、第三類噪音管制區。 (九)特定噪音管制區: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大型醫療機構之周界外五十公尺內,劃為該類管制區內之特定管制區,其噪音管制標準之最高容許音量降低五分貝,其大型醫療機構名單如附表。 三、臺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圖如附圖,有所爭議時以本公告事項為主。 四、本公告自112年12月8日起實施,本府110年10月4日府環 空字第1106062653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廢止。